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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公(消)行罚决字〔2018〕00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菱湖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8年3月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小区(梦湖宾馆)半地下室、一层、二层的湖州菱湖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伟)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安全指示标识损坏、防火门闭门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湖州菱湖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浔区泰安路16号建设银行(账号:33001648735058000777801005,账户名: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浔区大队 2018年3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9
    决定机关 南浔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