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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银企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234****397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6民初52559号
    案号 (2021)沪0106执21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2-0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银企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袋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50,000元;二、被告洛阳银企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袋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4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4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4日起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算;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吕建峰对被告洛阳银企印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洛阳银企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吕建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25元、保全费2,99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袋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被告洛阳银企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吕建峰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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