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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洛环罚〔2018〕第7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浓度超标50%以上100%以下或总量超标50%以上8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4
    决定机关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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