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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7815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302民初20310号
    案号 (2019)鲁1302执3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8 096 646.96 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以8096646.96 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 二、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 150 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22 500 元。 三、被告时亮、李辉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机器设备(临东市监 0539 抵登字 2018 第 040 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设立抵押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鲁 2018 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 0029666 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 238 元,由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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