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0059****22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285民初3568号 |
案号 | (2018)鲁0285执26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日期 | 2019-0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49062.53元; 二、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截止至2018年5月2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6279.38元; 三、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1649062.53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 五、被告时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时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青岛威东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亮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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