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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市伟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善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8727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年海民(商)初字第23742号
    案号 2015年海执字第03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7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伟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八十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二Ο一四年七月六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八十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马鞍山市伟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元(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马鞍山市伟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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