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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志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8217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705民初1208号
    案号 (2018)皖0705执9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姬建忠借款3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姬建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320元,由原告姬建忠负担10000元,被告安徽锦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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