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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良市监处罚〔2021〕2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广告展架上使用“活动最终解释权、变更权归汉军冠江台所有”,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所指“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0
    决定机关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