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225****584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2民初7311号 |
案号 | (2019)苏0412执恢4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继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被告薛继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薛继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被告薛继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0600元。三、被告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对被告薛继红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继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65元,由被告薛继红、常州市华腾油品有限公司、许玉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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