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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银市监罚字〔2017〕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8
    决定机关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