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公(白)行罚决字[2020]022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阳市长河塑胶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底,孙艳秋到东阳市长河塑胶有限公司务工,该厂未按时报送员工孙艳秋的身份信息。2020年04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东阳市长河塑胶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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