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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塞纳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立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531****9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4民初9433号
    案号 (2020)苏0104执35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孟天怡与被告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的《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孟天怡装修款28950元,设计费1000元,赔偿违约金7950元,承担公证费2020元,共计39920元。三、被告北京塞纳春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被告南京塞纳春-7-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孟天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25元,由原告孟天怡负担517.5元,由被告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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