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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新斗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以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847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4民终283号
    案号 (2017)云0428执2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6
    发布日期 2018-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云南新斗山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侵占的斗山全液压挖掘机(机型:DH150,机号27136)返还给原告李党春; 二、由被告云南新斗山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党春挖掘机租金损失64166.67元,违约赔偿金30000元、拖车费50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00686.67元,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云南新斗山机械有限公司按照每天10元的标准赔偿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挖掘机归还原告李党春之日止的停车费给原告李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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