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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嘉禹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05****33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22民初4175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恢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2-0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诚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653539.9元及支付利息 [截至2017年10月18日止利息为1133379.12元,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处置被告惠州市诚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麦地路58号风尚国际大厦第5层建筑面积为2023.77㎡的商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78960号)所得价款在以上第一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惠州市嘉禹广告有限公司、惠州市瀚盛置业有限公司、惠州市缔之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涛、谭力应在以上第二判项处置抵押房产价款不足清偿上述第一判项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53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127533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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