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佟旭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110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昌民二初字第189号 |
案号 | (2016)吉0202执恢1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发布日期 | 2016-11-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吉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孙爱茹货款950,000.00元,利息100,000.00元,诉讼费7,647.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00元,合计1,073,625.60元; 二、被告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前给付原告孙爱茹23,625.6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0.00元,于2014年7月30日前给付200,00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00.0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150,000.00元; 三、被告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如到2014年10月30日前不能按期给付以上全部货款1,073,625.60元,被告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再向原告孙爱茹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00元; 四、被告佟旭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15,294.00元,减半收取7,647.00元,由被告盘锦东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包括在调解总数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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