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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66****4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383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1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玉庆、张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2018121300000288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27日,利息(含罚息)为134389.27元、复利为6004.34元,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玉庆、张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2018121300000562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4月27日,利息(含罚息)为79750元、复利为1388.81元,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循环10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任。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安徽安贸广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任。被告安徽安贸广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30元,减半收取23565元,保全费5000全,合计285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玉庆、张利、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安贸广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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