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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66****4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386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4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军、常洁共同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2018122500000295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995.97元、逾期罚息238343.75元、复利5250.78元(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2018122500000295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在2018122500000603号《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安徽铭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7在2018122500000604号《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97元,减半收取23748.5元,由被告韩军、常洁、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铭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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