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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66****460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03民初1945号
    案号 (2021)皖0303执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志松、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编号2018121300000303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0日,利息(含罚息)148328.22元,复利7422.75元,之后罚息、复利按13.756875‰/月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在《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任。被告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安徽瀚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在《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任。被告安徽瀚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58元,减半收取1152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温志松、郑敏、安徽兴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瀚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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