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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森莱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66****193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2民初6103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3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19-08-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森莱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440135.9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2元,由被告江苏森莱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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