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361****156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23民初5249号 |
案号 | (2019)皖1523执16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09-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二、被告凌贤平、宋建华对上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对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18幢1-2层、15幢1-2层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权利证书号为皖(2016)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1765号、皖(2017)舒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8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案件受理费95682元,由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凌贤平、宋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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