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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61****156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23民初4036号
    案号 (2019)皖1523执恢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8日起按照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截至2017年10月7日的利息7238366元。 二、如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舒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五日内,就其尚未实现债权申请法院一并强制执行;并就其承建的5#、6#、7#、8# 、9#、10#生产厂房及宿舍楼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746元,由被告安徽省舒城三乐童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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