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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桂林市华宝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30020****0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05民初1998号
    案号 (2020)桂0305执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海军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5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98442.9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桂林市华宝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62号(原县政府招待所)1幢综合楼房产(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福镇字第12960号)和位于桂林市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62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永国用(2014)第638号)在本案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桂林市华宝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靖嵘、苏桂珍、王长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桂林市华宝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靖嵘、苏桂珍、王长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海军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8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943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雷海军桂林市华宝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靖嵘、苏桂珍、王长喜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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