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08****06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民终16973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82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上诉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确认上诉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上诉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19 900元、违约金184 847.27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61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双方同意上诉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支付款项: 1、货款分六期支付: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每月30日前支付货款113980元; 2、违约金支付:违约金(92423.64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后续违约金以实际未清偿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于2020年1月30日前随最后一笔货款一次性付清; 三、如上诉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二条向被上诉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被上诉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协议第一条剩余违约金;如上诉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上诉人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有权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立即就全部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四、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本案就此终结;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1966元,减半收取5983元,由上诉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66元,减半收取5983元,由上诉人河南捷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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