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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德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9022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103民初2455号
    案号 (2016)黑0103执018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9
    发布日期 2017-03-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荫波借款5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荫波借款5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邮寄费48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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