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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德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9022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528号
    案号 (2016)黑0102执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9-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苑秋梅、被告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 二、被告苑秋梅、被告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月息2%的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哈尔滨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28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 三、被告孙德福、被告费玄泓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中被告苑秋梅、被告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履行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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