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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9022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71号
    案号 (2016)黑01执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9
    发布日期 2016-09-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哈尔滨隆顺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应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冯建成借款本金3,600万元及利息(2012年3月2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借款利息为1,585.6万元、2014年12月1日至被告哈尔滨隆顺投资有限公司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执行人孙德福、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案件受理费340,720元,减半收取170,360元由申请人冯建成负担80,360元,由被执行人哈尔滨隆顺投资有限公司、孙德福、哈尔滨市隆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哈尔滨三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申请人冯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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