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龚妹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359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园民初字第03046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34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7 |
发布日期 | 2017-07-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程款2627007.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627007.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二、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就工程款2627007.9元在其承建的金茂四季花园15幢601室、602室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98元、公告费6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88元,由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已由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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