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3596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0946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5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22 |
发布日期 | 2016-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昌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10月9日的利息、违约金3412576.4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雪明的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南京昌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雪明追偿;三、驳回原告南京昌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4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053元,由原告南京昌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3016元,由被告陈雪明、常熟天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常熟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7037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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