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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73****075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1民初2259号
    案号 (2018)苏0481执5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上海沪工阀门厂(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500元及利息(以995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负担23元,被告负担2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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