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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建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584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1民初6916号
    案号 (2017)苏0481执5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顺兴石油化工机械配件厂支付货款122060元及承担利息(以12206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0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息,并在相应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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