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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70****84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6民初895号
    案号 (2020)辽0106执恢6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贷款本金450万元、利息55.2万元(含罚息)(计算截止2017年1月13日),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贷款本金45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4日至付清之日时止;三、被告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丽、袁伟、吕忠瑛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丽、袁伟、吕忠瑛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追偿;四、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对被告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负担,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升龙汽车配件经营处、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丽、袁伟、吕忠瑛负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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