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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卡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15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91号
    案号 (2019)粤03执1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丰沛珠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03003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1日期间按照本金8475604元计算,从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按照本金4655604元计算,2015年12月15日以后按照本金3030034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ZHANG FAN、罗志军、深圳市金卡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丰沛珠宝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HANG FAN、罗志军、深圳市金卡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丰沛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8.66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深圳市丰沛珠宝有限公司、ZHANG FAN、罗志军、深圳市金卡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多交的受理费人民币9028.88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丰沛珠宝有限公司、罗志军、深圳市金卡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零学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ZHANG FA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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