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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卡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志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9****15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深仲裁字第581号
    案号 (2018)粤03执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8
    发布日期 2018-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偿款人民币9,120,11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所有款项结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24日为人民币3,891,827.05元)两项暂合计人民币13,011,944.25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7,792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该款申请人已预付,由三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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