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40058****76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初291号 |
案号 | (2021)辽01执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借款本金42,849,666.71元,并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SY291012019002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罚息以及复利;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就被告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19)抚开不动产证明第0002448号载明的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享有第二顺位的抵押权,并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原告的债权范围内就上述抵押财产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变现方式所得价款按照SY29(高抵)2019000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担保限额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被告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辽宁惠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畅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李洪良分别依照SY29(高保)20190003号、SY29(高保)20190004号、SY29(高保)2019000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SY29(高保)20190006号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担保限额内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原告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辽宁畅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惠源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洪良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