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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婺卫职罚【20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9月10日,我局对金华市XXX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金华市XXX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内设预处理车间和生产车间。2、现场检查见该公司的预处理车间堆放木屑、贴有“危险废物”标识,内装有胶水和塑料杯的油墨桶数只、装有污泥和油墨的塑料包装桶一只,该车间涉嫌存在乙酸乙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3、现场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XX身份证复印件1份、盛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何X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9号预处理单”复印件1份、“物品领用登记表”复印件5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2021年9月13日,对该公司涉嫌未确保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资料等调查取证工作,现已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确保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该行为违反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何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10日《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照片5张;“2021年9月9号预处理单”复印件1份、“物品领用登记表”复印件5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盛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1年9月10日盛XX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13日受委托人何X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9月13日《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婺卫职罚告〔2021〕6号),告知拟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以及该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该公司“未确保从事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正确使用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该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合议、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60000元(陆万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1
    决定机关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