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市监罚字〔2020〕40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当事人违反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整改并主动清退相关多收款项,建议给予从轻处罚,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8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和六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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