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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黄环罚字〔2018〕9-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第五十九条“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7
    决定机关 黄陵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