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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5476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428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10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的租金共计 720 5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的租金,以每年 500 000元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自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涉案标的物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每日1369.86元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违约金8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82元,由原告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7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 8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日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1 8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大地腾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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