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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77****48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91民初1575号
    案号 (2021)苏1191执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瀚瑞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货款677.1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44118元(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瀚瑞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8.5万元;三、被告山东一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胡垒对被告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瀚瑞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133元,由原告江苏瀚瑞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283元,被告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一步集团有限公司、15被告胡垒共同承担69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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