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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10077****48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3585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9-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百晟通工贸有限公司、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6年5月23日前的利息为688950.92元,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29元; 二、被告李建军、袁飞飞、刘阳、李丽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家庄百晟通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6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634元,由被告石家庄百晟通工贸有限公司、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军、袁飞飞、刘阳、李丽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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