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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谢军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4号被处罚单位: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向公村委会河庄街道向公村负责人:马仁爱职务:邮编:311222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及的重氮化、偶氮化危险工艺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11月8日,我局责令你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整顿,待整改完毕,经我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钱塘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我局复查同意,擅自进行生产。经调查,你作为单位的生产负责人,在明知整改未通过我局复查,仍组织你单位进行生产,你的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违反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依据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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