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 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65号被处罚单位:杭州红妍颜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向公村委会河庄街道向公村负责人:马仁爱职务:邮编:311222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亚硝酸钠14.5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违反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的描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裁量基准:3.有2吨以上危险化学品未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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