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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新环罚〔2021〕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油性车间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油性油漆生产,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十二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