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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新环罚〔202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未按要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未用应急挡板拦截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导致部分洗桶废水经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未按要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未用应急挡板拦截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导致部分洗桶废水经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处罚款八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6
    决定机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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