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江新环罚〔2020〕4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该单位未按要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未用应急挡板拦截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导致部分洗桶废水经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应予处罚 |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单位未按要求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未用应急挡板拦截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导致部分洗桶废水经雨水总排放口(闸口C)排入外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处罚款八万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6 |
| 决定机关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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