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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过罚相当”“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相关规定,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当事人主观无故意,违法情节较轻,案发后立即进行了自查,确保没有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且积极配合查处,其行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另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第四项,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且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法从轻处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怡彤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