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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MA****PE7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923民初667号
    案号 (2021)湘0923执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化县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71486元,违约金44848.76元,共计216334.76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其后违约金按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化县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计2974元,由被告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85元,原告安化县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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