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巫杰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882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4民初7403号 |
案号 | (2016)粤0114执53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04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一致确认,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311007.08元货款,原告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因本案纠纷支付律师费13000元,以上合计324007.08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原告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即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每月28日支付8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124元及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894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原告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即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每月28日支付1723.5元; 三、如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的全部未付款项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如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被告佛山市三水成辉伟业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花都花城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311007.0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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