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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35****386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仲案字第3366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2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葛武忠本金损失90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葛武忠本金利息损失(其中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99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98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97万元为本金,2019年3月14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9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91万元为本金,分段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9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申请人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葛武忠律师费400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葛武忠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葛武忠财产保全担保费1043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维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葛武忠仲裁费用32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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