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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邬培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9488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625初字3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鄂0625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2
    发布日期 2016-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北金鹏机械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邬培勇支付加工报酬951619.2元,并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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