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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香市监处字[2019]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授权人的投诉,依法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南路1037号1栋20号21号铺的珠海市大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住所门头上及住所内的陈列柜、宣传广告牌上使用有注册商标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注册商标的相关授权证明。2019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珠海市大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住所摆放有待销售的标示有标识的iPhone8 Silicone Cases手机保护壳7个、iPhoneX Silicone Cases手机保护壳2个、iPhone7 Silicone Cases手机保护壳1个、iPad Pro Smart CaseiPad保护壳5个、手提电脑保护壳17个、Lightning to USB数据线29盒、Lightning to HeadphoneJack转换线7盒、Earpods Lightning ConNector耳机线6盒。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2000元。二、没收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标识的iPhone8SiliconeCases手机保护壳7个、iPhoneXSiliconeCases手机保护壳2个、iPhone7SiliconeCases手机保护壳1个个,iPad保护壳5个,手提电脑保护壳17个,LightningtoUSB数据线29盒,LightningtoHeadphoneJack转换线7盒,EarpodsLightningConNector耳机线6盒,予以销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2
    决定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甘云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